9月28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發布了一則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進一步完善尾礦庫安全監管,防范遏制尾礦庫重特大事故發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對《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規定》共七章,66條,與現行《規定》相比,刪除了2條,合并了6條,新增了25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尾礦庫監管責任,落實建設項目分級審查制度。為建立尾礦庫安全風險分級屬地監管機制,規定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確定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直接監管的尾礦庫名單(第八條)。明確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施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兩級審查機制,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審查一等庫及庫容超過1億立方米的尾礦庫,其他的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其審查工作不得委托或者下放(第七條)。
(二)加強尾礦庫源頭安全管理,提高相關單位資質要求。增加了禁止作為尾礦庫庫址的三種情形(第十條),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四種情形(第十一條),禁止加高擴容的六種情形(第十二條),同時嚴禁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礦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作業(第四十一條)。為確保尾礦庫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提高了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和安全評價的相關單位資質要求(第十三條)。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明確了尾礦庫企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最低數量要求(第五條、第六條)。二是明確尾礦庫建設工期要求,避免隨意停建、超長期建設產生安全風險(第十八條)。三是明確試運行方案的編制及其內容,增加試運行最短時限30日的要求(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四是要求尾礦庫企業構建安全風險管控制度,實施動態評估風險(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四)強化運行安全管控,全面實施監測預警制度。要求所有尾礦庫必須建設完善的人工監測和在線監測相結合的尾礦庫安全監測預警系統,且具有水情預警及壩體滲透破壞、坍塌預警功能,并接入地方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平臺(第三十一條)。每年汛期前應當進行調洪演算,復核尾礦庫防洪能力(第三十五條)。尾礦庫應當建立與下游聯動的應急警報系統,儲備救援物資,每年汛期前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第三十七條)。
(五)完善尾礦庫回采、閉庫安全的有關規定。一是明確規定尾礦庫回采建設項目必須實施“三同時”,申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邊回采邊放礦,嚴格管控回采后再用作排尾(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二是明確規定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尾礦庫應當閉庫,規范閉庫程序(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來源: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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